5.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__、__等之操作及__、缺氧作 業、__等應各增列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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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10/7/7修法
搭乘設備
捲揚機
營造作業
電焊作業 局限空間
氧乙炔
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
.
(訓練規16表十四)
一般訓新僱變更+3h,
生車搭捲,營氧局電炔化
法守規,資變消急,
管+6h, 管檢改標
y年, h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