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大專院校有醫護科系,非營利急救訓練單位
A2: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
科系者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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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2 條
110/7/7修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訓練單位(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大專院校有醫護科系),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勞
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及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第六款之訓練單位(非營利急救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人
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
之訓練單位,辦理急救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
關醫院評鑑合格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合辦。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
之訓練單位,除為醫護專業團體外,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
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衛服部)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
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