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重大有害物質作業職災)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
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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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氨、氯、氟、光、硫、二硫
(重大, 阿魯富光流二流)
[重大職災, 阿魯再富, 也會用光流動財, 又會二次流失財產, 因為住院花一次錢, 出院沒
辦法工作又第二次錢, 變成二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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