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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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條
雇主對於鋼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應在適當
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保持平穩防
止擺動,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應以
穩定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
二、吊運之鋼材,應於卸放前,檢視其確實捆
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再卸離吊掛用具。
三、安放鋼構時,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
四、設置鋼構時,其各部尺寸、位置均須測定,
且妥為校正,並用臨時支撐或螺栓等使其充
分固定,再行熔接或鉚接。
五、鋼梁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鋼梁二端腹鈑
之接頭處,應有二個以上之螺栓裝妥或採其
他設施固定之。
六、中空格柵構件於鋼構未熔接或鉚接牢固前,
不得置於該鋼構上。
七、鋼構組配進行中,柱子尚未於二個以上之方
向與其他構架組配牢固前,應使用格柵當場
栓接,或採其他設施,以抵抗橫向力,維持
構架之穩定。
八、使用十二公尺以上長跨度格柵梁或桁架時,
於鬆放吊索前,應安裝臨時構件,以維持橫
向之穩定。
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其未使
用自動脫裝置者,應設置施工架等設施,
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