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元性別」的定義是:「指任何人之生理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變更等差異情形」。輔仁大學公共衛生系副教授鄭其嘉表示,由此定義看來,教育部所稱「多元性別」應是指「LGBTQ」,亦即包括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Transgender),以及酷兒(Queer)。但國際間與學術上對其中部分名詞的意涵仍存在爭議,以「跨性別」為例,有人認為是指「男跨女」或「女跨男」,但有些將跨性別視為一個大傘,取中間位置者(不像男也不像女)或男女均會表現者,都稱為「跨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