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辦理特殊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1.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2.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3.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4.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5.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6.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7.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8.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之工作。 9.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之能研習計畫。 10.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制度。 11.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本會置委員13至21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