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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55582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試問: ⑶甲公司設於臺北市,其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接獲核定 通知書,應補繳稅額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繳納期間自 105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22 日,甲公司對此項核定不服。試問:

申論題內容

4.甲公司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多少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3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陌生

於30天內申請復查無須先繳納稅款也不須提供擔保

詳解 提供者:家誠
納稅人應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 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以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移送強制執行 : 1. 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2. 納稅人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3. 納稅人對繳納半數稅額和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人應納稅額,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因為甲公司若要申請復查,於可申請之期限內肯定未逾30日,因此不用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 但是,於繳納期間逾30日後,甲公司符合逾期但已申請復查之條件,為避免強制執行,必須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擔保。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為 : 1. 黃金以九折計算。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有價證券,以八折計算。 2. 政府發行之公債,以面額計算。 3. 銀行存單,以存款本金計算。 4. 其它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