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訓練規30
訓練單位對第二十三條(訓練場所報備)、第二十五條(訓練15日前文件報地方主管機關,訓練計畫報備書、課程表、講師概況、學員名冊、輔導員名單)、第二十六條(訓練前有變動需至遲前1日報地方政府)及前條規定之文件(訓練前文件,30條,學員、簽到、點名、成績、期滿證明10日內做成電子檔存10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
登錄。
訓練單位停止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業務,應於十五日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前條規定建置資料之電子檔移送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