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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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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國立屏東特教學校特教教師甄選#2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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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年國立屏東特教學校特教教師甄選#23231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年國立屏東特教學校特教教師甄選#23231
科目: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I.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87),已於民101年修正為「身心障礙及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其中第三條稱: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 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所 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 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請問民101年所修正之有關智能障礙的界定與鑑定基準與民87年有何不同以及其意涵為何, 試說明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我可以!
簡略版:)
*比較87鑑定標準&101鑑定辦法
1.
「
顯著
」取代「嚴重」
2.
「
生活自理
」
取代
「自我照顧」
3.
「
動作與行動能力
」
取代
「動作」
4.
「
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 緒等任一範疇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
」
取代
「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 表現」
5.
對象限縮至
純因智能
因素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