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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警察組織體是否具有行政機關地位或只是內部單位,在相關法制上,具有相當重要之意義。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之警察分局,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得為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 (B)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之警察分局,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C)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得為行政訴訟法上之被告機關 (D)縣(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屬於內部單位,不得為國家賠償法上之賠償義務機關

17 111 年 10 月 19 日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公布有關使用警械之損失補償規定。就此損失補償課題,下 列有關該條例修正前、後差異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修正前,損失補償額度有限額;修正後,亦有最高限額 (B)修正前,得請求損失補償者,包含相對人與第三人;修正後,則限定於第三人 (C)修正前,請求損失補償之第三人如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修正後,法 院應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D)修正前,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損失,始得請求;修正後,則限於生命、身體、財產 之損失,始得請求

18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 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根據內政部訂定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下列 之人:①路過之民眾 ②遭歹徒挾持之人 ③休假中但見義勇為之警察人員 ④單純與犯罪嫌疑 人或行為人同車而無意思聯絡之人 ⑤有協助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拒捕、脫逃犯意聯絡之人,那 些是本項所稱之第三人? (A)僅①②③④ (B)僅①②③ (C)僅①② (D)①②③④⑤

294. 下列各項情形發生時主張機關應賠償承攜人之損害賠償是不正確:(A)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B)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依契約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機關宜賠償承攜人;(C)因可歸責於機關得依契約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機關應賠償承攜人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D)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296.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兩造爭議問題加以調解,並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之程序及效力;(B)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先送雙方當事人,讓彼等有時間考量;(C)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開之調解方案,得於送達次日起15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D)調解方案應以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