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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操作類-乙(淨水、管線、水源)、技術士操作類-乙(淨水、管線、水源) (特殊)、技術士操作類-乙(淨水、管線、水源)(限原住民族報考):專業科目B_自來水工程概要#144559(50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裝修類-甲(新裝、修漏)、技術士裝修類-甲(新裝、修漏)(限原住民族報考)、技術士裝修類-乙(檢漏):專業科目B-配管與儀器操作原理#144558(50題)

115年 - 115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國文(西班牙文)#144557(23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營運士業務類-抄表人員、營運士業務類、營運士業務類(限身心障礙者報考):專業科目B-自來水法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144556(50題)

115年 - 11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義大利文)#144555(23題)

115年 - 11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俄文組: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俄文)#144554(24題)

115年 - 11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西班牙文)#144553(23題)

115年 - 11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德文組: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德文)#144552(23題)

115年 - 115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法文)#144551(23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操作類-甲(機電)、技術士操作類-甲(機電) (限具中級以上電氣技術人員資格報考)、技術士操作類-甲(機電)(特殊)、技術士操作類-甲(機電) (限原住民族報考):專業科目B-基本電學#144550(5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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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有四組太陽光電模組串列並接時,其 Isc 各為 9A,試問其各串接直流保險絲的耐電流為多少? (A)11.25A (B)45A (C)9A (D)18A 。

38. 多組變流器併接交流箱時,下列狀況何者不正確? (A)斷路器需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設計 (B)交流箱安裝時不用考慮變流器是否在可視範圍內 (C)交流箱安裝位置應在隨手可觸的位置 (D)箱體不可上鎖 。

39. 有兩組太陽光電模組串列並接時,其最大電壓值在溫度係數修正後各為800V,試問其直流斷路器的耐壓值應大於多少? (A)400 (B)800 (C)1248 (D)1600 V。

22.甲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乙經營幼兒托育中心,並同意乙之受僱托育人員及家長出入使用該房屋。嗣乙之受僱托育人員丙於房屋內疏於照顧幼兒,致幼兒發生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後,該房屋雖無外觀形體毀損、實體破壞,亦未喪失使用功能,但因市場上形成「事故屋」印象,交易價格顯著下跌。甲遂依民法第 432 條、第 433 條,請求乙賠償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租人須就同居人或經其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行為負責,以該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為前提 (B)若租賃物並無物理上毀損、滅失或使用功能損壞,僅因重大事故造成市場交易價值減損,該減損原則上屬出租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 (C)承租人之代負責任範圍,包括因任何第三人行為所造成之一切財產上不利益,故出租人仍得請求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賠償 (D)承租人之租賃物保管義務與代負責任所保護者,僅係租賃物本體及其使用功能之完整,不當然包括因社會心理評價變動所生之市場價格減損。

23. 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並就其實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24.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三分之一,甲、乙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以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 A 地之左側、中間分別由甲、乙使用收益,其餘右側由丙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指定各共有人占有使用 A 地之特定位置,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管理行為之範疇 (B)只要甲、乙達成分管決定之程序符合多數決要件,則依決定內容占有土地,不構成無權占有 (C)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故甲、乙雖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若未經丙之同意,該分管決定仍不生效力 (D)若丙認為甲、乙決定之分管方法對其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