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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參考書:稅務法規
章節:營業稅
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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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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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稅捐稽徵法
地方制度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關稅法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菸酒稅
遺產稅
贈與稅
期貨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貨物稅
印花稅
使用牌照稅法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契稅
娛樂稅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捐贈
兩稅合一
所得稅相關條例
主題: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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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 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 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 ,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 業外支出列帳。 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 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之股利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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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
分攤
、
受益證券
、
境外
、
成本費用
、
時效消滅
、
營利事業所得
、
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
逾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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