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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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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自民國87年起,營利事業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與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 例外:免設單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獨資合夥組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團體、不得分配盈餘之機關/團體。 (二)起迄期間: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例外:特殊會計年度者得申請變更。 (三)股利憑單申報: 1.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與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匯報該管稽徵機關。 2.於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於納稅義務人。 (四)結算申報:填列上一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 (五)註銷: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1.解散:應於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註銷 2.合併:消滅公司應於合併生效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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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獨資合夥自民國87年起不得分配盈餘不得分配盈餘之機關/團體免設單位合併生效日境外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