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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用住宅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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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10% 戶籍限制: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一生一次為限: 產權限制--土地上之建物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現值限制-- 1.原則: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站基地公告現值之10%者,不適用之。 2.例外: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使用限制--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用或出租。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不以一生一次為限: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3.5公畝。 無他房屋-- 1.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處以外之房屋。 2.(1)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登記之日起1年內,始出售原自用住宅者,亦符合規定。 (2)上述所稱「無該處以外之房屋」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持有期間--出售期間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設籍時間--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該住宅連續滿6年。 使用限制--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用。 ◎地方政府稅收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23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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