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參考書:稅務法規
章節:房屋稅
主題:房屋現值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稅務法規
稅捐稽徵法
地方制度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關稅法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菸酒稅
遺產稅
贈與稅
期貨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貨物稅
印花稅
使用牌照稅法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房屋現值
同時住家與非住家用
契稅
娛樂稅
營業稅
兩稅合一
所得稅相關條例
主題:房屋現值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評定組織: 1.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2.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份子:各直轄市、縣市應選派: (1)有關主管人員代表 (2)建築技術專門人員代表 (3)當地民意機關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額2/5 (4)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額2/5 3.依規定核定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房屋標準價格: 1.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1)按各種建材所建之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按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2.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徵收: 1.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5月份 2.新建、增建或改建之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
房屋現值
、
房屋標準價格
、
房屋稅
、
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
、
按月比例計課
、
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
、
新建、增建或改建
、
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
、
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隨堂測驗(0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