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十大類綜合所得
一、營利所得: 股東所獲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獲配之盈餘總額;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個人一時貿易盈餘;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 二、執行業務所得: 收入超過18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費用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餘額申報課稅。 三、薪資所得: 計入:凡軍、公、教、警、公私立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紅利、歲費、獎金、及各種補貼。 不計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加班費等,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因學術教育而自國外聘請之人員,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其由外國機構給付之薪資。;自願提撥勞退基金,每月於6%的額度內。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種、漁、牧、林、礦之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關鍵字:
其他所得、
利息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
營利所得、
盈餘總額、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綜合所得、
股利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