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訴願得就「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
訴願係在行政部門內的救濟機會,行政訴訟則是進入司法部門(法院)的司法救濟途徑。舊訴願法採訴願、再訴願兩階段制;舊行政訴訟法則只有一級一審(行政法院)。新訴願法採訴願單階段制,廢除再訴願制度;新行政訴訟法則改採二級二審制(改設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不服行政決定仍提供三次救濟機會,其後兩次的救濟途徑,改為由法院為之,對於人民的權益的保障有實質的提升。 訴願係就人民不服行政決定,提供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省察的機會,故訴願得就「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機關則得審查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及合理性。相對之下,行政訴訟則是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司法審查,故撤銷訴訟僅能對「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法院所審查者為行政行為之合法性。 http://tw.myblog.yahoo.com/jw!LdnV_zWWGxTYPl.Zv1_bO8aV/article?mid=7 http://www.ccj.url.tw/VerwR/PDF/%E5%85%AC%E5%8B%99%E5%93%A1%E6%B3%95/%E5%85%AC%E5%8B%99%E5%93%A1%E9%97%9C%E4%BF%82%E4%B9%8B%E6%BC%94%E8%AE%8A.pdf
關鍵字:
二級二審、
不當、
依法行政、
內部自我省察、
司法救濟、
司法部門、
合法性、
合理性、
救濟機會、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