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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法學
參考書:程怡-法學緒論
章節:Ch1.法學與法系
主題:代辦商與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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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程怡-法學緒論
Ch1.法學與法系
目的性限縮
公法 私法
寄存送達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別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與退保要件
成文法 VS 不成文法
委託行使公權力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代辦商與經理人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Ch2.法律體系與位階、法律與命令之基本概念
Ch3.法律與國家及其他社會現象
Ch4.法律之淵源
Ch5.法律之類別
Ch6.法律之制定修正及廢止
Ch7.法律之效力
Ch8.法律之解釋
Ch9.法學之適用
Ch10.法律之制裁
Ch11.法律關係
主題:代辦商與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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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0條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第553條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第554條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第555條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第558條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 第565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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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代辦商
、
經理人
、
交互計算
、
以 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
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
居間
、
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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