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兩階段,其基本架構示意圖如圖1,前九年為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對象為6至15歲學齡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義務、強迫入學、免學費、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劃分學區免試入學、單一類型學校及施以普通教育。 後三年為高級中等教育,將推動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對象為15歲以上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自願非強迫入學、免學費、公私立學校並行、免試為主、學校類型多元及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主要涵義如下: 一、普及:針對15歲以上之國民,提供均等之教育機會。 二、自願非強迫入學:提供足夠且多元就學機會,但尊重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及參與權,不強迫入學。受教育,是學生的權利而非義務。 三、免學費:免繳學費,但仍須繳納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 四、公私立學校並行:採公立學校(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與私立學校並行。對於獲學費補助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之辦學需同受嚴格監督與評鑑,以確保教學正常與辦學品質。 五、免試為主:國中畢業生75%以上免試入學進入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高職或五專),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保留招生區內少部分(0~25%)名額,以供學校採特色招生方式,經考試分發入學(採學科測驗)或甄選入學(採術科測驗)。 六、學校類型多元:學校類型包括高中(含實驗中學、完全中學、綜合高中)、高職、五專前三年、特殊學校及進修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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