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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願得就「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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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係在行政部門內的救濟機會,行政訴訟則是進入司法部門(法院)的司法救濟途徑。舊訴願法採訴願、再訴願兩階段制;舊行政訴訟法則只有一級一審(行政法院)。新訴願法採訴願單階段制,廢除再訴願制度;新行政訴訟法則改採二級二審制(改設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不服行政決定仍提供三次救濟機會,其後兩次的救濟途徑,改為由法院為之,對於人民的權益的保障有實質的提升。   訴願係就人民不服行政決定,提供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省察的機會,故訴願得就「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機關則得審查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及合理性。相對之下,行政訴訟則是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司法審查,故撤銷訴訟僅能對「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法院所審查者為行政行為之合法性。   http://tw.myblog.yahoo.com/jw!LdnV_zWWGxTYPl.Zv1_bO8aV/article?mid=7     http://www.ccj.url.tw/VerwR/PDF/%E5%85%AC%E5%8B%99%E5%93%A1%E6%B3%95/%E5%85%AC%E5%8B%99%E5%93%A1%E9%97%9C%E4%BF%82%E4%B9%8B%E6%BC%94%E8%AE%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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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二級二審不當依法行政內部自我省察司法救濟司法部門合法性合理性救濟機會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