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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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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4759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住所地位於桃園縣)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位於南投縣),請求給付 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主張自己與乙有和解契約,雙方口頭約定乙應給付甲 120 萬元,並以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乙則抗辯,雙方未曾約定履行地,桃園地方 法院無管轄權,且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請求法院駁回甲的起訴。如桃園地方法院 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雙方確未約定履行地,而將甲的起訴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 是否合法?如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雙方有約定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但該和解契約已 經撤銷,則應如何裁判?(25 分)
二、抵押權人甲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屬於乙所有的抵押物不動產數筆,法院為准許拍賣 的裁定並執行完畢。嗣後,乙認為甲因強制執行所得的利益,超出原有的債權額而 溢得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向甲要求退還遭拒。乙向管轄法院起訴甲,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 1,000 萬元。甲於言詞辯論中抗辯,乙應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勝訴確定後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乙則在甲不同意的情形下追加聲明,亦請 求法院確認該有爭執的 1,000 萬元債權不存在。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及乙的追加聲 明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有 A 動產,與乙約定以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售予乙,尚未交付;嗣丙以 80 萬元向甲求售 A 動產予丙,甲因而遲延未交付 A 動產予乙,乙遂向管轄法院起訴 甲,要求給付 A 動產。訴訟中,甲竟同意將 A 動產以 80 萬元售讓並交付予丙。乙 的起訴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乙隨即向丙主張該確定判決對丙亦有效力,要求丙 交出 A 動產,有無理由?(25 分)
四、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因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 場,第一審法院依甲聲請進行一造辯論並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判決書正本於今年 7 月 23 日(週一),由郵差交予乙所住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僱用的管理員丙簽收,丙 於翌日中午將該判決書投入乙的信箱;乙於 7 月 26 日(週四)始從信箱取出該判 決書閱讀。乙決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於 8 月 13 日(週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卻未附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得否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