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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4759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住所地位於桃園縣)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位於南投縣),請求給付 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主張自己與乙有和解契約,雙方口頭約定乙應給付甲 120 萬元,並以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乙則抗辯,雙方未曾約定履行地,桃園地方 法院無管轄權,且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請求法院駁回甲的起訴。如桃園地方法院 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雙方確未約定履行地,而將甲的起訴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 是否合法?如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雙方有約定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但該和解契約已 經撤銷,則應如何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