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住所地位於桃園縣)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位於南投縣),請求給付
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主張自己與乙有和解契約,雙方口頭約定乙應給付甲
120 萬元,並以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乙則抗辯,雙方未曾約定履行地,桃園地方
法院無管轄權,且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請求法院駁回甲的起訴。如桃園地方法院
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雙方確未約定履行地,而將甲的起訴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
是否合法?如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雙方有約定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但該和解契約已
經撤銷,則應如何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