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因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 場,第一審法院依甲聲請進行一造辯論並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判決書正本於今年 7 月 23 日(週一),由郵差交予乙所住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僱用的管理員丙簽收,丙 於翌日中午將該判決書投入乙的信箱;乙於 7 月 26 日(週四)始從信箱取出該判 決書閱讀。乙決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於 8 月 13 日(週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卻未附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得否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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