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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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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4759
> 申論題
三、甲有 A 動產,與乙約定以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售予乙,尚未交付;嗣丙以 80 萬元向甲求售 A 動產予丙,甲因而遲延未交付 A 動產予乙,乙遂向管轄法院起訴 甲,要求給付 A 動產。訴訟中,甲竟同意將 A 動產以 80 萬元售讓並交付予丙。乙 的起訴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乙隨即向丙主張該確定判決對丙亦有效力,要求丙 交出 A 動產,有無理由?(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住所地位於桃園縣)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位於南投縣),請求給付 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主張自己與乙有和解契約,雙方口頭約定乙應給付甲 120 萬元,並以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乙則抗辯,雙方未曾約定履行地,桃園地方 法院無管轄權,且該和解契約已經撤銷,請求法院駁回甲的起訴。如桃園地方法院 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雙方確未約定履行地,而將甲的起訴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 是否合法?如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雙方有約定甲的住所地為履行地,但該和解契約已 經撤銷,則應如何裁判?(25 分)
#148531
二、抵押權人甲向管轄法院聲請拍賣屬於乙所有的抵押物不動產數筆,法院為准許拍賣 的裁定並執行完畢。嗣後,乙認為甲因強制執行所得的利益,超出原有的債權額而 溢得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向甲要求退還遭拒。乙向管轄法院起訴甲,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 1,000 萬元。甲於言詞辯論中抗辯,乙應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勝訴確定後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乙則在甲不同意的情形下追加聲明,亦請 求法院確認該有爭執的 1,000 萬元債權不存在。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及乙的追加聲 明是否合法?(25 分)
#148532
四、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因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 場,第一審法院依甲聲請進行一造辯論並為甲全部勝訴判決。判決書正本於今年 7 月 23 日(週一),由郵差交予乙所住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僱用的管理員丙簽收,丙 於翌日中午將該判決書投入乙的信箱;乙於 7 月 26 日(週四)始從信箱取出該判 決書閱讀。乙決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於 8 月 13 日(週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卻未附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得否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25 分)
#148534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二、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 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
#551684
一、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 判命丙賠償其開車闖紅燈撞傷甲所致侵權行為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本 息,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乙為訴 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 試問: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本案?乙在法院審理期間得否代理 甲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若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法院仍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是否合法?法院將判決書 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乙是否有效?(30 分)
#551683
三、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 200 萬元核發支 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 權人甲新臺幣 200 萬元」 ,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 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 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 分)
#55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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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