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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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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政府採購法#43946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政府採購法所稱「公告金額」與「查核金額」,其意義、額度及作用各為何?試申 論之。(25 分)
⑴招標文件將押標金訂為 15 萬元,並規定廠商如採電子投標,其押標金得減收 5 萬元。請問是否妥當?理由何在?(8 分)
⑵招標文件得就那些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請舉例說明之。(8 分)
⑶承辦人員乙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中,A 公司董事長是其妹夫,B 公司總經理是 甲機關首長之女,C 公司董事長是自己碩士論文之指導教授。請問甲機關應如何 處理?(9 分)
三、機關採最低標之決標方式,辦理訂有底價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如合格投標廠商之最 低標超過底價時,有那些處理方法可供選擇?(25 分)
四、「共同供應契約」與「複數決標」之區別何在?對採購機關而言,二者各有何優點?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