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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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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44138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甲與其子丁之住所設於高雄,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借款契約書上約定: 「如借款人不依約履行致涉訟時,合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甲於清 償日屆至後遲未還款,乙遂將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讓與給丙。嗣後甲死亡,其遺產 由丁繼承。請問,若丙以丁為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臺中地方法 院有無本案之管轄權?(25 分)
⑴法院是否應基於乙之自認,為甲勝訴之判決?(12 分)
⑵若法院發現該契約書係偽造,乙之自認明顯與事實不符,是否仍生自認之效力? (13 分)
⑴若乙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始知悉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乙可否提起 再審之訴?(10 分)
⑵若乙提起再審,法院認原確定判決有再審理由,乃廢棄原確定判決,改判駁回甲 之訴,此判決確定後,甲認為再審之訴有依法律規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乃 以此為理由,復提起再審之訴,所有相關之訴訟標的為何?甲可否提起此再審之 訴?(15 分)
四、丙因承包乙之工程,向甲購買預拌混凝土,甲陸續交付總計貨款金額高達新臺幣 (下同)1000 萬元之預拌混凝土予丙。丙卻聲稱因受乙積欠工程款 1000 萬元,故 無力清償積欠甲之貨款。甲乃自為原告代位丙訴請被告乙給付訴外人丙上述之工程 款 1000 萬元,並主張由甲代為受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丙對乙之工程款債權並不存 在,駁回甲之訴,判決確定。請問,丙可否再起訴尋求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