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丙因承包乙之工程,向甲購買預拌混凝土,甲陸續交付總計貨款金額高達新臺幣 (下同)1000 萬元之預拌混凝土予丙。丙卻聲稱因受乙積欠工程款 1000 萬元,故 無力清償積欠甲之貨款。甲乃自為原告代位丙訴請被告乙給付訴外人丙上述之工程 款 1000 萬元,並主張由甲代為受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丙對乙之工程款債權並不存 在,駁回甲之訴,判決確定。請問,丙可否再起訴尋求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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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大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