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其子丁之住所設於高雄,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借款契約書上約定: 「如借款人不依約履行致涉訟時,合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甲於清 償日屆至後遲未還款,乙遂將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讓與給丙。嗣後甲死亡,其遺產 由丁繼承。請問,若丙以丁為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臺中地方法 院有無本案之管轄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