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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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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TIPA_107 年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_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123569
科目:
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3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選擇題 (30)
1. 下列何者,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A)改變人類生殖系之遺傳特性的方法 (B)屍體的病理解剖方法 (C)用於加速手術後患者痊癒或復原醫藥組成物 (D)牌具。
2. 關於產業利用性與可據以實現要件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若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產業利用性,必然不具據以實現要件 (B)若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據以實現要件,不必然不具產業利用性 (C)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具產業利用性,必然具據以實現要件 (D)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據以實現要件,必然具產業利用性。
3. 關於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優惠期)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應於申請時聲明為要件 (B)申請人須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公開後 12 個月內申請專利,始 得適用 (C)於我國或外國申請專利,致其後依法於公開公報或公告公報上所為之公 開,原則上,申請專利之發明不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的優惠 (D)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其效果係將公開事實之技術內容, 不作為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
4. 關於單一性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但二個以上申請專利之發明符合 單一性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B)二個以上申請專利之發明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發現 不具發明單一性者,構成舉發之理由 (C)二個以上申請專利之發明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經檢索後發現各請求 2 項間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屬先前技術之內容,則可認定各請求項間不 具發明單一性 (D)對於不具發明單一性之申請案,申請人得以分割方式就不同發明申請專 利。
5. 關於國內優先權及分割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已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若欲保留未被主張優先權之部分不被 視為撤回,仍得將該部分申請分割 (B)先申請案未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之分割案(子案)不得被主張國 內優先權,但修正後之先申請案(母案)仍可被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C)已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仍得申請分割,且其分割案可援用原優 先權日 (D)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先申請案自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若欲保 留未被主張優先權之部分不被視為撤回,必須於先申請案被主張國內優 先權前將該部分申請分割。
6. 關於專利專責機關不得發給審查意見最後通知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專利專責機關先前審查意見認定部分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其他請求項因 不具發明單一性,如申請人刪除不具進步性之請求項後,針對先前未判 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請求項,專利專責機關如以相同引證文件認定其不 具進步性須另為通知,仍不得發給審查意見最後通知,應發給審查意見 通知 (B)專利專責機關先前審查意見通知僅記載不具進步性之不准專利事由,經 再次審查後始認定不符記載要件須另為通知,仍不得發給審查意見最後 通知,應發給審查意見通知 (C)專利專責機關先前審查意見通知中已記載暫無不准專利事由之請求項, 就該等請求項之範圍內,另發現其他不准專利事由須另為通知,仍不得 發給審查意見最後通知,應發給審查意見通知 (D)專利專責機關先前已進行檢索並通知不具進步性之事由,經申請人修正 後雖已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請求項及增加新的請求項,專 利專責機關經重行檢索後改以其他引證文件認定不具進步性須另為通 知,仍不得發給審查意見最後通知,應發給審查意見通知。
7. 下列何者,非屬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要件? (A)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B)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C)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 (D)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 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8. 關於新型專利申請案圖式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圖式得僅為座標圖、流程圖、工程圖或照片 (B)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 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C)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 其他說明文字 (D)新型應備具至少一個圖式,揭露其新型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9. 關於新型專利申請案誤譯訂正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申請人於申請案形式審查階段,依法得申請誤譯訂正 (B)對於誤譯訂正是否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非屬形式審查的範 疇 (C)形式審查階段所提誤譯訂正,如違反「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 範圍」之情事時,可作為不准事由 (D)新型專利申請案核准公告後,如發現其誤譯訂正違反「不得超出申請時 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之情事時,可作為舉發事由。
10. 下列何者,非屬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明顯超出範圍」之情事? (A)請求項封閉式連接詞改寫為開放式連接詞 (B)請求項增加說明書之技術特徵或其他項次之技術特徵 (C)將申請專利範圍中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功能更正為說 明書中所載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 (D)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
11. 下列何者,不必然屬於發明專利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實質變更之態樣? (A)請求項引進附加式之技術特徵 (B)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改變為實質不同意義 (C)請求項引進技術特徵後無法達成更正前請求項之發明目的 (D)請求項所記載之技術特徵係以相反的涵義用語置換。
12. 關於「舉發人以 A 案申請專利範圍最新公告本(第 2 次公告)有實質變更原公告 本為舉發事由,爭執該最新公告本之專利權具有瑕疵者,而專利權人另提出ㄧ 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擬治癒上述瑕疵」之審查,何者正確? (A)智慧局在判斷該更正本是否治癒上述瑕疵時,應以原公告本當基礎 (B)智慧局在判斷該更正本是否治癒上述瑕疵時,應以最新公告本(第 2 次公 告)當基礎 (C)智慧局在判斷該更正本是否治癒上述瑕疵時,應任選一本當基礎 (D)智慧局在判斷該更正本是否治癒上述瑕疵時,應選無瑕疵之正確版本當 4 基礎。
13. 關於發明或新型專利權有無提起舉發事由及其審查依據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原則上應依被舉發案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B)以更正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例外依 舉發時之規定 (C)以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範圍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例外 依舉發時之規定,但僅適用於 93 年 7 月 1 日以後核准審定之案件 (D)以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之情事提起 舉發者,例外依舉發時之規定。
14. 關於舉發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舉發程序之進行,包括舉發之提起、答辯及審定,均應以書面為原則 (B)舉發制度雖屬公眾審查,惟專利制度兼具公益精神,為減少訟源及行政 資源之浪費,舉發審查採行職權原則 (C)舉發爭點係由請求項、舉發理由(包括舉發事由)及證據三者所構成,其 中之一不同,即屬不同爭點 (D)舉發事由無論屬專利權主體或客體之爭執均可就各別請求項為之。
15. 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 2 年內,以違反專利權人為非專 利申請權人之事由提起舉發,經審定舉發成立並確定,該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應 於舉發成立確定後,何期間內重新申請?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16. 關於設計專利之圖式的揭露原則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所稱足夠之視圖,係指圖式所包含之視圖應足以充分表現該設計的各個 視面,以構成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外觀 (B)設計有主張色彩時,可在設計說明敘明所指定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檢 附色卡,圖式就可不必呈現其色彩 (C)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 式中各項細節 (D)設計之圖式,必要時可揭露輔助圖或參考圖。
17. 關於設計專利說明書記載原則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設計名稱應明確、簡要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且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B)設計名稱記載「汽車及汽車玩具」,符合記載方式 (C)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時,應於設計說明欄敘明之 (D)「圖式所揭露之灰階填色,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符合部分設計申請案之設計說明記載方式。
18. 關於設計專利之圖式「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揭露方式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圖式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作用係用來表示設計中無關緊要或不重 要之部分 (B)圖式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作用係用於表示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所 欲排除主張之部分或解釋其環境 (C)圖式中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者,其應以可 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D)申請部分設計時,若難以虛線、斷線或其他方式等明顯區隔時,申請人 得以單一顏色之遮蔽方式呈現「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19. 關於設計專利之創作性判斷步驟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內容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 部分」者,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係以「主張設計之部分」予以界定 (B)直接運用習知的基本幾何形、傳統圖像之形狀或花紋等,若其無法使該設計之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認定為易於思及 (C)判斷主體是以所屬技藝領域中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虛擬之人 (D)模仿自然界形態之手法係經修飾或重新構成,能使設計之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但因是模仿自然界形態,仍應認定為易於思及。
20. 下列何者物品不屬於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不符合設計之定義? (A)飯糰
(B)藥錠
(C)霜淇淋
(D)雷射動畫
21. 關於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之修正,下列何者判斷為「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 式所揭露之範圍」?
22. 關於新型專利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請求項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如有一結構特徵,是符合規定 (B)氣體、液體、粉末狀、顆粒狀等物質或組成物,不符合形狀的規定 (C)殺菌燈與逆滲透供水裝置的組合,符合組合的規定 (D)物品之技術特徵除形狀、構造或組合外,如另外涉及材料成分或製造方 法之改良,則不符合規定。
23. 關於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背光板,包含一玻璃基板……。
2.一種液晶顯示元件,包含如請求項 1 之背光板。請求項 2 應解釋為獨立項 (B)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輸送裝置,具有齒輪驅動機構……。
2.如請求項 1 之輸送裝置,具有皮帶驅動機構以替代齒輪驅動機構。請求項 2 易導致解釋時不明確 (C)多項附屬項得以「請求項 1 及請求項 2」等類似的敘述方式進行依附 (D)多項附屬項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均為不當依附。
24. 關於提起舉發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提起舉發之人,可包含任何人及利害關係人 (B)提起舉發之人,可包含專利權人自己 (C)提起舉發,應自公告之日起始得為之 (D)利害關係人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
25. 關於前、後舉發案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的判斷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若前舉發案之證據為實物及可證明公開日期之發票,後舉發案之證據除 該實物及發票外,另增加型錄,應認定為同一證據,有一事不再理之適 用 (B)前舉發案之證據為 A,後舉發案之證據為 A 及證明關聯性之證據 B,若 A 無公開日期之揭露,致未經採信及實質審查者,因 B 為證明 A 公開日的 7 關聯證據,應認定非屬同一證據,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C)前後舉發案之證據刊物係不同時點發行之版本,雖然兩舉發案所引用之 技術內容相同,但因不同時點發行,則認定非屬同一證據,無一事不再 理之適用 (D)前舉發案以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或公告之專利案主張違反擬制喪失 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經審查舉發不成立,嗣後又以同一證據再提起舉 發,主張違反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由於前、後舉發案均以同一證據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就進步性之部分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26. 關於舉發聲明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舉發聲明係表明舉發人請求撤銷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請求項次,或設計 專利權全案 (B)舉發人補充內容超出舉發聲明範圍者,不得審查及審定 (C)舉發聲明一經提起,不得減縮、變更或追加 (D)舉發聲明與舉發理由所述之請求項未完全對應,應通知舉發人以舉發聲 明中所載之請求項次為準,補充舉發理由及證據。
27. 關於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事項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技術領域、先前技術 (B)技術分類、關鍵字詞 (C)發明內容、實施方式 (D)圖式簡單說明、符號說明。
28. 關於發明專利請求項記載形式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若發明涉及之特定形狀僅能以圖形界定而無法以文字表示時,請求項得 記載「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B)每一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僅在句尾使用句點 (C)獨立項以二段式撰寫時,其中在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 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 (D)多項附屬項中所載之被依附的獨立項或附屬項項號之間應以「及」或其 他與「及」同義的擇一形式用語表現。
29. 關於修正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原申請專利範圍記載「鉛筆之一端設有橡皮擦」,修正時在說明書中增加 筆芯元件之敘述,並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鉛筆中心內含有筆芯,並 於一端設有橡皮擦」,符合修正規定 (B)原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某化學之反應條件為 pH=6~12,說明書之實施例中 所述較佳範圍為 pH=6~8,若 pH=10~12 之反應條件已為先前技術所公 開,使其不具新穎性時,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 pH=6~9 的範圍,符合修 8 正規定 (C)將請求項之「交通信號裝置」置換為說明書所對應記載之「LED、面板、 倒數計時器構成之信號燈」,符合修正規定 (D)刪除獨立項並改寫附屬項為新的獨立項,或將附屬項之技術特徵併入獨 立項成為新的獨立項,以對於原獨立項作進一步減縮,符合修正規定。
30. 關於發明專利進步性判斷步驟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考量是否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時,可包括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 簡單變更及單純拼湊 (B)請求項為一種在握持部具有瓶塞移除元件之料理剪,引證 A 揭露一種在 握持部具有剝殼元件之料理剪,引證 B 揭露一種在握持部具有瓶塞移除元件之料理小刀,引證 A、B 之技術內容的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是具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 (C)考量是否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時,可包括反向教示、有利功效及輔助性判斷因素 (D)申請專利之催化劑包含鐵與鹼金屬,引證 A 揭露將鐵加入催化劑,但明確排除將銻加入催化劑,引證 B 揭露銻與鹼金屬可作為催化劑之成分, 二者具有相同的有利功效而有可替換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 A、B 之教示,得出以鐵與鹼金屬作為催化劑之結論, 因此,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反向教示。
申論題 (5)
(一)請簡要說明「否定進步性之因素」之內容。(6 分)
(二)請簡要說明「肯定進步性之因素」之內容。(6 分)
(三)請根據(一)(二)之內容,簡要說明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之 流程。(8 分)
(一)申請部分設計專利,圖式所揭露之立體圖如下圖例,請說明該圖的邊界線(boundary)所代表的意義為何?該邊界線在設計說明書應如何記載?(10 分)
(二)請以左圖的引證資料為例,說明右圖設計專利申請案不具創作性的理 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