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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94813
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94813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應申報地價之時點,於「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 中,其規定有何不同?又,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予第三人時,自計劃出賣土地以迄辦竣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止之期間,該部分共有人對他共有人依規定應為通知;試 問:有關其通知之時點及事項內容為何?以上二項問題,請分別申述之。 (25分)
二、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 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 費,聲請複丈。……。」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 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試問:此二法條所規 定之「複丈」,其意涵及性質有何不同?又,關於後者規定中之「鑑界」, 其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依規定應如何尋求救濟?以上二項問 題,請分別說明之。 (25分)
三、甲所有之 A、B 地號兩筆相鄰土地,均屬都市計畫住宅區。民國75年, 甲於 A 地號土地上建築 C 建物,並領有使用執照;次年,甲將 B 地號 土地設定存續期間50年之地上權予乙,由乙於其上建築 D 建物,亦領有 使用執照。最近,丙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依都市更新條 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包含 A、B 地號土地在內地區之重建都 市更新事業,且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亦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在案。 試問:依前述設例,有關甲所有 C 建物及乙所有 D 建物之權利,應如何 處理之?又,對於前開建物權利之處理,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以上二項問題,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分別詳細析述之。(25分)
四、甲於民國85年與乙合意,就乙所有之 A 地設定地上權登記完竣;之後, 甲於 A 地上建築合法房屋一棟,嗣又在 A 地其餘空地上增建違建房屋 一棟及種植果樹多棵。最近,A 地經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被劃定為道路 預定地,並即將開闢道路。試問:當主管機關不得已而有必要採行徵收 方式取得 A 地所有權以開闢道路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關於甲之 地上權及其於 A 地上所有之房屋與果樹應如何處理之?請詳細申述之。 (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