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應申報地價之時點,於「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 中,其規定有何不同?又,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予第三人時,自計劃出賣土地以迄辦竣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止之期間,該部分共有人對他共有人依規定應為通知;試 問:有關其通知之時點及事項內容為何?以上二項問題,請分別申述之。 (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