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
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
費,聲請複丈。……。」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規定:「土地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
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試問:此二法條所規
定之「複丈」,其意涵及性質有何不同?又,關於後者規定中之「鑑界」,
其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依規定應如何尋求救濟?以上二項問
題,請分別說明之。 (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