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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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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88644
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同法第9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實務上常見訴願機關因違法處分遭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但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之決定仍與前處分相同,試依法理說明此種情形應如何處理?
二、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因而「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假設A市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將住宅區改成醫療專區,供B綜合醫院某分院使用,鄰近的C住戶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核定變更計畫的處分,主張因為變更計畫涉及容積率提高,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將影響社區住戶與周邊住宅區的緩衝空間及停車供給等,C住戶管理委員會可否提起訴願,試說明之。
三、何謂「公益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是否有此訴訟類型之規定?請問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能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判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作成命令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
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四、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試說明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究應向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