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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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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最新版)110 採購契約是非110/09/26︰101-137#98444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37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37)
101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 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 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 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A)O(B)X
102 .政府採購契約不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 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103 .政府採購契約得訂明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 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10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情 形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 限,不計逾期違約金。 (A)O(B)X
105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 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機關負擔。 (A)O(B)X
106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 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A)O(B)X
107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 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等方式呈現之原件,尚不包括樣品。 (A)O(B)X
108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為契約文件,且涵蓋其以書面、錄音、錄影、照 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A)O(B)X
109 .機關各種採購契約應訂明,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應取得全 部權利。 (A)O(B)X
110 .評選最有利標,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 充資料者,機關如擬將該資料納入契約,應先將該資料納入評選,經評選委 員會決議後,方得為之。 (A)O(B)X
111 .廠商提送之期中報告經機關審查不合格,機關同意廠商於20天內改善者,應 一併同意廠商將期末報告之交付時間順延20天,以符公平合理原則。 (A)O(B)X
112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之數量清單與圖說不符時,一律以數量清單為準。 (A)O(B)X
113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實際施作數量較契 約所定數量之差異應由廠商自行負擔。 (A)O(B)X
114 .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如該履約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 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一辦公日代之,契約如有特別 約定,該約定無效。 (A)O(B)X
115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約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 (A)O(B)X
116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無論其結果是否符合契 約約定,均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 (A)O(B)X
117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者,由機關負擔所生之費用。 (A)O(B)X
118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一律以中文 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 (A)O(B)X
119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 約定者外,以中文為準。但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 允許之外文為準。 (A)O(B)X
120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 投標及執行業務者,標價仍應加計營業稅。 (A)O(B)X
12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 投標及執行業務者,因無營業稅之適用,機關得於契約內載明「由自然人投 標者,不含營業稅」。 (A)O(B)X
122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負賠 償責任。 (A)O(B)X
123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 賠償責任。 (A)O(B)X
124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應於15工作天內完 成審核並付款予廠商。 (A)O(B)X
125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應於15工作天內完 成審核,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 (A)O(B)X
126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即構成採購法第65條 所定之轉包。 (A)O(B)X
127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尚不得於契約約定 由廠商代為取得。 (A)O(B)X
128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機關得於契約約定 由廠商代為取得,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 (A)O(B)X
129 .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者,如該履約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 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而契約未有特別約定者,以其休息日之次一 辦公日代之。 (A)O(B)X
130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均具同一效力,無優先順序。 (A)O(B)X
131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A)O(B)X
132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 長之;其事由未達1日者,以1日計。 (A)O(B)X
133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 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 (A)O(B)X
134 .機關就廠商履行採購契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該標的如曾通過 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不得再次辦理。 (A)O(B)X
135 .機關就廠商履行採購契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 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A)O(B)X
136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得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者,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但其危險及費 用,由機關及廠商共同負擔。 (A)O(B)X
137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得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者,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其危險及費 用,均由廠商負擔。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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