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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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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最新版)110 採購契約是非110/09/26︰1-50#98427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建材或 設備,其品牌或種類超過1家(種)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廠商擇優使 用。 (A)O(B)X
2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定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建材或 設備,其品牌或種類超過1家(種)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機關擇優通 知廠商使用。 (A)O(B)X
3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 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則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 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 (A)O(B)X
4 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之情形,以工 程採購為限。 (A)O(B)X
5 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之情形,以工 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為限。 (A)O(B)X
6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 或調解方案;其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機關提付仲裁,廠商不得拒 絕。 (A)O(B)X
7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 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 絕。 (A)O(B)X
8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而生 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 (A)O(B)X
9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不包括採購法第68條權利質權 而生之債權所造成之轉讓。 (A)O(B)X
10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某廠商現因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其對機關造成之損害賠償 金額,不受上開約定拘束。 (A)O(B)X
11 政府採購法已有明文規定,就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或其他類似情 形,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爰毋須於契約約定。 (A)O(B)X
12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執行品質管 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不在此 限。 (A)O(B)X
13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 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A)O(B)X
14 廠商於工程完成前,對於進行中之該工程與其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場所之 設施,負當然保管責任,不必於契約約定。 (A)O(B)X
15 機關得於契約約定,廠商於工程完成前應對進行中之該工程與其材料、施工 機具及施工場所之設施負保管責任。 (A)O(B)X
16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 絕。 (A)O(B)X
17 機關於契約約定由監造單位逕自會同廠商確定竣工者,機關未派代表參加 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A)O(B)X
18 對於共同投標之採購案,代表廠商單獨通知機關終止契約,該契約即終止。 (A)O(B)X
19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期限明定以工作天計算。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 限竣工,其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星期假日不計入。 (A)O(B)X
20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期限明定以工作天計算。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 限竣工,其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星期假日計入。 (A)O(B)X
21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廠商依機關通知待 命,如未發生災害,不予計價。 (A)O(B)X
22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廠商依機關通知待 命,如未發生災害,仍應依契約約定予以計價。 (A)O(B)X
23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其竣工期限不得以小時為單位,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亦同。 (A)O(B)X
24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其竣工期限得以小時為單位,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亦 同。 (A)O(B)X
25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契約價金之結算方式,宜採總價結算。 (A)O(B)X
26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契約價金之結算方式,宜採實做實算。 (A)O(B)X
27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派遣勞工如有應機關要求配合 加班或出差者,其加班費及差旅費,已含於契約價金。 (A)O(B)X
28 依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派遣勞工如有應機關要求配合 加班或出差者,其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機關依勞動基準法 等相關規定,採實報實銷,支給廠商如實核付予派遣勞工。 (A)O(B)X
29 依採購契約要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 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A)O(B)X
30 依採購契約要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 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A)O(B)X
31 機關採購契約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 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免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32 機關採購契約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 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33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契約約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含每單位包裝之重 量、包裝材料等〉,由廠商決定。 (A)O(B)X
34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需另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 契約,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 (A)O(B)X
35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毋需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 契約。 (A)O(B)X
36 機關辦理採購須至國外原廠辦理查驗或驗收,契約得規定機關查驗或驗收人 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包括在契約價金內。 (A)O(B)X
37 機關辦理採購須至國外原廠辦理查驗或驗收,機關查驗或驗收人員之旅費及 生活費用,不得包括在契約價金內。 (A)O(B)X
38 依採購契約要項,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 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另案採購為原則。 (A)O(B)X
39 依採購契約要項,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 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 (A)O(B)X
40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項目經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合格者,即免除廠商 依契約所應履行及承擔之責任。 (A)O(B)X
41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項目經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合格者,仍不得免除 廠商依契約所應履行及承擔之責任。 (A)O(B)X
42 機關辦理採購,應就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給予延長履約期限。 (A)O(B)X
43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就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給予延長履約期限。 (A)O(B)X
44 機關得於契約約定,機關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 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A)O(B)X
45 機關得於契約約定,履約爭議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書後,依契約 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A)O(B)X
46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估驗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 補助款者,審核及付款期限均為30工作天。 (A)O(B)X
47 依採購法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採購估驗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 補助款者,審核期限為15工作天,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A)O(B)X
48 甲工程分三階段完工使用(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第一階段工程約定於 109年5月1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約定於109年8月1日完工,且最後完工期 限為109年11月1日;如廠商第一階段工程於109年4月30日完工,第二階段工 程於109年8月12日完工,且於109年10月30日完成甲工程,則依採購契約要 項,免計算逾期違約金。 (A)O(B)X
49 甲工程分三階段完工使用(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第一階段工程約定於 109年5月1日完工,第二階段工程約定於109年8月1日完工,且最後完工期 限為109年11月1日;如廠商第一階段工程於109年4月30日完工,第二階段工 程於109年8月12日完工,且於109年10月30日完成甲工程,則依採購契約要 項,計算逾第二階段工程進度之違約金。 (A)O(B)X
50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依實際施作數量給付,其履約結果,個 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未達一定百分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 減。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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