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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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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最新版)110 錯誤採購態樣是非110/09/26︰51-100#98440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51 .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扣除溢繳之金額後全部不予 發還。 (A)O(B)X
52 .分批辦理採購不須將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A)O(B)X
53 .分批辦理採購,應將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A)O(B)X
54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上級機關得通案授權機關 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A)O(B)X
55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上級機關不得通案授權機 關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A)O(B)X
56 .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僅適用於規範投標廠商,因此,採購標的 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不適用之。 (A)O(B)X
57 .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其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 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亦適用之。 (A)O(B)X
5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時,得規定廠商投標時應設立 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且檢具證明文件。 (A)O(B)X
5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時,不得規定廠商投標時應設 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且檢具證明文件。 (A)O(B)X
60 .招標文件未要求廠商提供履約樣品與規格以供審標之用,如廠商之投標文件 包含履約樣品與規格,則機關先依招標文件規定開標並決標予該廠商後,再 審查其投標時所提出之履約樣品與規格,尚無不可。 (A)O(B)X
61 .機關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之採購案,遇有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 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請該最低標廠商提 出說明,如經評估其說明合理,應於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後,宣布決 標。 (A)O(B)X
62 .機關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之採購案,遇有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 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請該最低標廠商提 出說明,如經評估其說明合理,應予決標,無需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 (A)O(B)X
63 .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雖不適用採購法,但其招標文件 內容仍得引用採購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 (A)O(B)X
64 .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採購法,其招標文件內容 不得引用採購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 (A)O(B)X
65 .雖然採購2種以上標的之數量不同,仍應將各標的之單價加總(不必考慮數 量)辦理決標。 (A)O(B)X
66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因機關年度預算 有限,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須再減價後再決標。 (A)O(B)X
6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保障品質,可以指定僅採購進口品。 (A)O(B)X
68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只 要其承諾要繳交差額保證金,主標人即可當場先宣布決標,再由該商在限期 內補交差額保證金。 (A)O(B)X
69 .機關得以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為理由,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洽原供應 廠商辦理採購。 (A)O(B)X
70 .招標文件之規定簡明扼要即可,執行中如有爭議,均應以機關之解釋為準。 (A)O(B)X
71 .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完成後,無論金額大小,均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其他類似文件。 (A)O(B)X
72 .開標結果最低標廠商報價偏低,機關可不必分析其價格是否合理也不須通知 廠商說明即逕行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後予以決標。 (A)O(B)X
73 .為符公平原則,投標廠商有權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A)O(B)X
74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可由機關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繳納 種類中選擇適合機關採用者訂入投標須知。 (A)O(B)X
75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機關不得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繳納 種類中選擇其中5種訂入投標須知。 (A)O(B)X
76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前,應就完成採購後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評估 使用情形及其效益之分析指標、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 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A)O(B)X
77 .機關辦理採購,因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為提升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A)O(B)X
78 .機關於決標後,方審查廠商投標時提出之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 備、材料之規格,屬決標程序錯亂之錯誤行為態樣。 (A)O(B)X
7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招標前簽准預期使用情形、效益目標及效益分析指 標、預計採購期程、開始使用日期及使用年限。 (A)O(B)X
80 .機關辦理小額財物採購,不得洽1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3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 單,供其作為採購之決定。 (A)O(B)X
81 .機關採購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供應之產品,因屬獨家供應之情形,得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 (A)O(B)X
82 .機關如欲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購專屬權利之產品,應先評估該 產品是否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A)O(B)X
83 .機關就特殊或巨額採購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得包含ISO9000系列驗證 文件。 (A)O(B)X
84 .機關擬訂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 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 用。 (A)O(B)X
85 .機關採分段開標時,可先開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以提升採購效 率。 (A)O(B)X
86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正本為原則,以影本檢 附者應加蓋公司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A)O(B)X
87 .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 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 (A)O(B)X
88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 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 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 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招標文件所定 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A)O(B)X
89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 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 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 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應予廢標。 (A)O(B)X
9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只要符合第1次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要 件,後續招標即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 (A)O(B)X
91 .機關第1次招標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經檢討原因係預算金額過低所致,第2次 招標將預算金額提高,屬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之情形,不得依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A)O(B)X
92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得就投標廠商資 格條件,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經股東會通過同意該廠商參與 本採購案投標之會議紀錄。 (A)O(B)X
9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家廠商投標,其中有1家廠商標封未標 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應不能開標。 (A)O(B)X
94 .開標當日如無法審標完畢,而延至他日再繼續審標者,屬於採購錯誤行為態 樣之一。 (A)O(B)X
95 .開標當日如無法審標完畢,可延至他日再繼續審標。 (A)O(B)X
96 .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時,仍應注意該廠商與其他廠商是否有異常或 不正當之行為,而給予與次低標串通之可乘之機。 (A)O(B)X
97 .機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不可將經常性業務(或非急迫性一般維修) 列入緊急搶修開口契約。 (A)O(B)X
98 .審標時,得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以確認審標結果無誤。 (A)O(B)X
99 .審標時,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 樣。 (A)O(B)X
100 .廠商以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者仍屬有效,以執票機關為受款 人。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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