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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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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底價及價格分析是非110/04/23∶51-100#98445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5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訂定底價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定。 (A)O(B)X
52. 底價於決標後均應予公開,無例外。 (A)O(B)X
53. 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底價於決標後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A)O(B)X
54. 辦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A)O(B)X
55. 辦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 (A)O(B)X
56. 成本分析時應注意數量與完成履約目的之相當情形,但對所列之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得予忽略。 (A)O(B)X
57. 物價指數調整-以現在之採購價格為基礎,利用相關物價指數調整。但應注意關連性及究係部分調整或全部調整。 (A)O(B)X
58. 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定。 (A)O(B)X
59. 因機關首長異動之故,原核定之底價應重新訂定,以符採購法第46條規定。 (A)O(B)X
60.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固定之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A)O(B)X
61. 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不可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 (A)O(B)X
62. 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其後續數年維護服務之價格,可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合併招標決標,以免造成後續維護作業發生困難。 (A)O(B)X
6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僅須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資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A)O(B)X
6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限內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及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A)O(B)X
65. 某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底價係由機關首長授權處長核定,開標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5%但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應經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即可決標。 (A)O(B)X
66. 某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底價係由機關首長授權處長核定,開標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5%但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A)O(B)X
67.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之採購資訊系統傳輸決標公告,其有底價而不予公開者,應敘明理由。採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標並以單價訂定契約者,因係以單價訂定契約,故僅需傳輸單價資料。 (A)O(B)X
68. 採購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一定金額,為工程採購之查核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69. 採購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 (A)O(B)X
70. 於招標文件中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標價之主要項目及其子項、分項等成本結構,為成本分析方法之一。 (A)O(B)X
71. 依採購法第54條,當合於投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招標機關尚不得未洽廠商減價,即逕行宣布廢標。 (A)O(B)X
72. 依採購法第54條,當合於投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招標機關得依廠商之報價情形判斷,不請廠商減價,逕行宣布廢標。 (A)O(B)X
73.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經折算後)有採購法第58條前段情形,致未能於辦理決標作業當日完成決標程序者,製作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最低標廠商之說明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認可核定之日為決標日。 (A)O(B)X
74.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如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經折算後)有採購法第58條前段情形,致未能於辦理決標作業當日完成決標程序者,製作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 (A)O(B)X
75. 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時,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之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得於議價時洽減之。 (A)O(B)X
76. 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時,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之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協商時洽減之。 (A)O(B)X
77. 機關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如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應於議價時提供空白標單供廠商重行報價。 (A)O(B)X
78. 機關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如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議價時無需提供空白標單供廠商重行報價。 (A)O(B)X
79.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且已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採固定費用給付。機關於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後,為完成議價程序,機關仍應訂定底價。 (A)O(B)X
80. 機關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A)O(B)X
81.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之採購資訊系統傳輸決標公告,其有底價而不予公開者,應敘明理由。採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標並以單價訂定契約者,應傳輸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以利統計。 (A)O(B)X
82.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前均應訂定底價。 (A)O(B)X
83.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議價階段如不訂底價,可成立評審委員會審查廠商報價,當認為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減價金額,依優勝廠商報價決標予該廠商。 (A)O(B)X
8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預先載明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者,屬採購法第34條第3項所稱公告底價。 (A)O(B)X
85.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預先載明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者,非屬採購法第34條第3項所稱公告底價。 (A)O(B)X
86.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不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A)O(B)X
87.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A)O(B)X
88.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上述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及比減價格之次數合計不得逾3次。 (A)O(B)X
89.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上述比減價格之次數合計不得逾3次。 (A)O(B)X
90. 機關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者,因物價商情上揚,為利決標,底價得以超過預算金額訂定之。 (A)O(B)X
91. 機關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者,雖因物價商情上揚,底價仍不得以超過預算金額訂定之。 (A)O(B)X
92.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開標前訂之。 (A)O(B)X
93. 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A)O(B)X
94. 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部分項目未決標,其已決標部分之底價,仍應保密。 (A)O(B)X
95. 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部分項目未決標,其已決標部分之底價,應予公開。 (A)O(B)X
96.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標的在2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但招標標的僅1項而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得免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或契約總額。 (A)O(B)X
97.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標的在2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但招標標的僅1項而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雖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仍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或契約總額。 (A)O(B)X
98.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前1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A)O(B)X
99.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前1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A)O(B)X
100. 開標主持人開啟底價封後,監辦人員不可查看底價金額。(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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