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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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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4/23∶651-700#98391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651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 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A)O(B)X
652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5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5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條規定。 (A)O(B)X
6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26條規定。 (A)O(B)X
65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 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 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65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 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65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 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659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 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66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 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 (A)O(B)X
661 .開標前如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A)O(B)X
662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A)O(B)X
663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A)O(B)X
664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 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65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 登採購公報。 (A)O(B)X
666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 公報。 (A)O(B)X
667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6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 告。 (A)O(B)X
669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 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 (A)O(B)X
670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 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 (A)O(B)X
671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 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A)O(B)X
672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 (A)O(B)X
673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 履約期限。 (A)O(B)X
674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 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A)O(B)X
675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 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 (A)O(B)X
676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 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 (A)O(B)X
677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包括履 約期限。 (A)O(B)X
67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 (A)O(B)X
679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A)O(B)X
68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 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 (A)O(B)X
681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非屬 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如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 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A)O(B)X
682 .機關訂定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 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予以「合理」訂定,不得逕 以下限期限訂之。 (A)O(B)X
683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A)O(B)X
684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 (A)O(B)X
685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 起算。 (A)O(B)X
686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 (A)O(B)X
68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 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 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A)O(B)X
688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68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 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 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 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A)O(B)X
690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 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 (A)O(B)X
691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 (A)O(B)X
69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 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7日。 (A)O(B)X
693 .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 寬、數量的明顯變更。 (A)O(B)X
694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695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 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 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 (A)O(B)X
696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 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 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 (A)O(B)X
69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 限親自領標。 (A)O(B)X
69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 親自領標。 (A)O(B)X
69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 (A)O(B)X
700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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