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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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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4/23∶851-900#98398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851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不得予以限制。 (A)O(B)X
852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一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 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契約累計金額 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 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6000萬元。 (A)O(B)X
853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 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 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 訊服務業參與。 (A)O(B)X
854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 商者,仍應附具。 (A)O(B)X
855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 廠商者,得免附具。 (A)O(B)X
856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採購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 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採購金額。 (A)O(B)X
857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 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 (A)O(B)X
858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 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 (A)O(B)X
859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 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A)O(B)X
860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並對其人員之人數予以限制。 (A)O(B)X
861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 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 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A)O(B)X
862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 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A)O(B)X
863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 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A)O(B)X
864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A)O(B)X
865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 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A)O(B)X
866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 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得為基本資 格。 (A)O(B)X
867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 理者外,亦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 (A)O(B)X
868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 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A)O(B)X
869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 理者外,不得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 (A)O(B)X
870 .機關辦理巨額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 實績、人力,今有一投標廠商於未符合該等資格條件之情況下,以 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 之,則機關應予接受。 (A)O(B)X
87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得訂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 或經銷證明。 (A)O(B)X
872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廠商之基本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A)O(B)X
873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 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不得為基本資 格。 (A)O(B)X
874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 (A)O(B)X
875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A)O(B)X
876 .機關辦理採購,得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 理,委託廠商為之。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不適用。 (A)O(B)X
877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 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 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 關係企業,則尚無不可。 (A)O(B)X
878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 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 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 (A)O(B)X
879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 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 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尚不包含分包廠商。 (A)O(B)X
880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 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代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A)O(B)X
881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 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A)O(B)X
882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開「代 辦」,係指將採購程序委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 (A)O(B)X
883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 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A)O(B)X
884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不納入計算。機關釋疑之期限,比照答復異 議之期限。 (A)O(B)X
88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對廠商請求釋疑之處理結果,其涉及變更或補 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為提昇採購效率,得於開標時徵得所有出席廠 商同意於當場說明,並於開標紀錄載明其情形。 (A)O(B)X
886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 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或截止收件期限。 (A)O(B)X
887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 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仍應延長等標期 或截止收件期限。 (A)O(B)X
888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 日前一日。 (A)O(B)X
889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 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A)O(B)X
890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 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 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 (A)O(B)X
891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 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 (A)O(B)X
892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 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商 家數之限制。 (A)O(B)X
893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 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 家數之限制。 (A)O(B)X
894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 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A)O(B)X
895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 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 予國內廠商。 (A)O(B)X
896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 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 (A)O(B)X
897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 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 (A)O(B)X
898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 外國廠商,不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 (A)O(B)X
899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 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 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 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 (A)O(B)X
900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 外國廠商,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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