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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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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是非110/04/23∶1-50#98387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 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A)O(B)X
2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 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縱自己未獲得利益仍應罰 之。 (A)O(B)X
3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 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 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 (A)O(B)X
4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 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 (A)O(B)X
5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 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 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 之。 (A)O(B)X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 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 (A)O(B)X
7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 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B)X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 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不 罰之。(A)O(B)X
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 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 於死或重傷者,亦同。 (A)O(B)X
10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 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 之。 (A)O(B)X
1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 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 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 遂犯罰之。 (A)O(B)X
12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 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 迫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上300萬 元以下罰金。 (A)O(B)X
13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 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 罰之規定。 (A)O(B)X
14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 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 金。 (A)O(B)X
15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A)O(B)X
16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 約。 (A)O(B)X
1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 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 (A)O(B)X
18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 (A)O(B)X
19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 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 更本契約。 (A)O(B)X
20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 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 解除本契約。 (A)O(B)X
21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 約。 (A)O(B)X
22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 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 (A)O(B)X
23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 (A)O(B)X
24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 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 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 (A)O(B)X
25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 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 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逕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 (A)O(B)X
26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 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 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逕洽同一廠商採購。 (A)O(B)X
27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 其適用於所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 (A)O(B)X
28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 其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 低標、財物類、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辦理、非複數 決標、非屬特殊採購、非屬統包及不須繳納押標金。 (A)O(B)X
29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 約。 (A)O(B)X
30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適用機關仍應將不 利用該契約之正當理由通知訂約機關。 (A)O(B)X
31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者,從其規定,無需 通知訂約機關。 (A)O(B)X
32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 關。 (A)O(B)X
33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 關。 (A)O(B)X
34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 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A)O(B)X
35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 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之事項,均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 (A)O(B)X
36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 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 用機關自行處理。 (A)O(B)X
37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 約採購。 (A)O(B)X
38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如不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除該契約另有 約定外,須有正當理由,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A)O(B)X
39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 應契約。 (A)O(B)X
40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 再辦理驗收。 (A)O(B)X
41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 法第5章辦理驗收。 (A)O(B)X
42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A)O(B)X
43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含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A)O(B)X
44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 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A)O(B)X
45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 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A)O(B)X
46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A)O(B)X
4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 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採購評選 委員會不得拒絕。 (A)O(B)X
48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如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向機關提出其有 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情形者,機關應令該委員辭職或予以解聘。 (A)O(B)X
49 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有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 務之虞之情形,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 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A)O(B)X
50 機關辦理評選,其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 商,不必敘明其原因。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