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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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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110/04/23∶1-50#98399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 最有利標案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載明各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可另有其差異 性之說明文字,以免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 (A)O(B)X
2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於評選前因故需增聘評選委員,應徵得全體委 員同意始得為之。 (A)O(B)X
3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應 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以避免發生評審標準不一致之不合理情形。 (A)O(B)X
4 採購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綜理評選事宜,其擔任評選委員會議之主 席,得不參與評分(比)。 (A)O(B)X
5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惟機關如於評選階段 就價格與參與評選廠商進行協商,則仍適用監辦規定。 (A)O(B)X
6 辦理廠商評選屬採購評選委員任務之一,爰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 審意見有異時,應以該個別委員評選結果為準。 (A)O(B)X
7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 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 (A)O(B)X
8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 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 (A)O(B)X
9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不得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 (A)O(B)X
10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尚無違反採 購法。 (A)O(B)X
11 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 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 (A)O(B)X
12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評選委員 會或該個別委員可免敘明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A)O(B)X
13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評選 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A)O(B)X
14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及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過半數出席評選 委員評定總分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 (A)O(B)X
15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 審定,免於招標前由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招標前成立。 (A)O(B)X
16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不得載明扣分機制。 (A)O(B)X
17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得載明扣分機制。 (A)O(B)X
18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不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A)O(B)X
19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A)O(B)X
20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 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A)O(B)X
21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 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不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A)O(B)X
22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評選項目如包括過去履約績效,其子項得包括如履 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 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A)O(B)X
23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 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A)O(B)X
24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 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A)O(B)X
25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 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A)O(B)X
26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 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A)O(B)X
27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 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A)O(B)X
28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 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A)O(B)X
29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正、副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 人員任之。 (A)O(B)X
30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 之。 (A)O(B)X
3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逕行決標,免辦理議價或比價。 (A)O(B)X
32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 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逕為 評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 (A)O(B)X
33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 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沒有例外。 (A)O(B)X
3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不得將採 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 投標廠商。 (A)O(B)X
3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如將採購 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 標廠商,尚無不可。 (A)O(B)X
36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機關於委員評 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A)O(B)X
37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 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A)O(B)X
38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免載明子項之配分。但應 於開標前訂定。 (A)O(B)X
39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子項之配分。 (A)O(B)X
40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 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亦不得納入評選。 (A)O(B)X
41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 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A)O(B)X
42 招標文件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 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 (A)O(B)X
43 招標文件不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 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 (A)O(B)X
44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 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但委員會得決議拒絕上開要 求。 (A)O(B)X
45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 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委員會不得拒絕。 (A)O(B)X
46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 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未達採購法第56條 規定之3次限制者,得再綜合評選,達3次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A)O(B)X
47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 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A)O(B)X
48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後,即由機關首長聘兼之,無需經其本人同意。 (A)O(B)X
49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後,應經其本人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A)O(B)X
50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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