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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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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110/04/23∶51-100#98402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51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以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A)O(B)X
52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不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 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參考。 (A)O(B)X
53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專 家學者評選委員之參考。 (A)O(B)X
54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者評選委員之程序,以利用主管機關建 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由電腦依專家學者條件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 選專家學者為限。 (A)O(B)X
55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之聘兼程序,不以機關出具聘書(函)為限,機 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 為已完成「聘兼」程序。 (A)O(B)X
56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 者擔任評選委員,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 簽報及核定,均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 (A)O(B)X
57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專家學 者擔任評選委員,並非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 限,簽報及核定,均不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 (A)O(B)X
58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如均無法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檢討會議時間之妥適性 及召集人、副召集人未出席會議之原因,並另訂時間開會。 (A)O(B)X
59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 之情形,得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 (A)O(B)X
60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 之情形,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 (A)O(B)X
61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 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 位。 (A)O(B)X
62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 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得有相同之序 位。 (A)O(B)X
63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 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 (A)O(B)X
64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以招標文件已標 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 (A)O(B)X
65 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 該資料庫遴選無需敘明理由。 (A)O(B)X
66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所有內容。 (A)O(B)X
67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不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 及評定方式以外之其他內容。 (A)O(B)X
68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A)O(B)X
69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不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A)O(B)X
70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及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出席評選委員評 定之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 (A)O(B)X
7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O(B)X
72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 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 結果。 (A)O(B)X
7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7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無須再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 (A)O(B)X
75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 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 立。 (A)O(B)X
76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應於 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參考 議價廠商之報價後訂定之。 (A)O(B)X
77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廠商 提出之報價,應納入評選,不得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 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開標後議價前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訂定之。 (A)O(B)X
78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 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 標,不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A)O(B)X
79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 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 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A)O(B)X
80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 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 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作成並予確認。 (A)O(B)X
81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 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 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A)O(B)X
8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 括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 (A)O(B)X
8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 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不必退席。 (A)O(B)X
84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 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 (A)O(B)X
85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 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 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 (A)O(B)X
86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 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O(B)X
87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 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O(B)X
88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 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 適法。 (A)O(B)X
89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 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尚屬 適法。 (A)O(B)X
90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論是否採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價格 應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A)O(B)X
91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 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A)O(B)X
92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 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A)O(B)X
93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 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A)O(B)X
94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5年 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A)O(B)X
95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 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A)O(B)X
96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評選委員會之 會議紀錄。 (A)O(B)X
97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 議紀錄。 (A)O(B)X
98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 容,並納入評選。 (A)O(B)X
99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 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A)O(B)X
100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應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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