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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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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是非1-65#101751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6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65)
1.機關辦理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A)O(B)X
2.機關辦理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A)O(B)X
3.某機關副首長負責督導機關之採購業務,並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法人參與該機關之採購,該副首長不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A)O(B)X
4.某機關副首長負責督導機關之採購業務,並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法人參與該機關之採購,該副首長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A)O(B)X
5.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三年內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為工作團隊成員,並代表該基金會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未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A)O(B)X
6.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三年內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為工作團隊成員,並代表該基金會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A)O(B)X
7.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機關首長亦為適用對象。 (A)O(B)X
8.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第5年如擔任與其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能涉及罰金及徒刑之處分。 (A)O(B)X
9.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能有罰金及徒刑之處分。 (A)O(B)X
10.某機關資訊規劃處辦理資訊委外建置標案,某公司負責人為該機關綜合企劃處處長退休未滿3年,該公司不得參與該採購案;惟如該退休處長非廠商負責人,僅為投標廠商之計畫團隊成員之一,尚不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A)O(B)X
11.某機關首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A員任職於廠商,但非廠商負責人,該廠商命A員參與該採購事項,機關首長不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迴避之規定。 (A)O(B)X
12.某機關首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A員任職於廠商,但非廠商負責人,該廠商命A員參與該採購事項,機關首長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A)O(B)X
13.機關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非屬機關權責,可不予理會。 (A)O(B)X
14.機關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 (A)O(B)X
15.機關辦理採購如經檢討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除依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外,如涉及承辦建築師或技師之責任者,應依建築師法、技師法規定提報該法主管機關予以懲戒。涉及技術顧問公司之責任者,另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A)O(B)X
16.採購人員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餽贈價值新臺幣200元之紀念品仍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可允許之範圍內。 (A)O(B)X
17.採購人員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情事者,機關得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A)O(B)X
18.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其上級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A)O(B)X
19.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A)O(B)X
20.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該代表人未出席開標,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A)O(B)X
21.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A)O(B)X
22.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 (A)O(B)X
23.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 (A)O(B)X
24.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離職後之就業規範,僅適用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該等人員之主管非所稱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爰不適用其規定。 (A)O(B)X
25.採購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評選前應保守秘密。決標後經機關許可,始得作為學術研究等用途。 (A)O(B)X
26.某部政務次長兼任○○社團法人董事,該法人仍可參與該部之採購,且該政務次長無需迴避。 (A)O(B)X
27.業務部門人員僅偶而擬訂採購規範,因其非屬專責採購單位人員,故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範。 (A)O(B)X
28.採購人員受記過處分者,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O(B)X
29.採購人員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其私人所需物品。 (A)O(B)X
30.採購人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無論情節大小,機關於作成適當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A)O(B)X
31.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規定,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價值在新臺幣6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A)O(B)X
32.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因尚未招標,故不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 (A)O(B)X
33.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 (A)O(B)X
3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A)O(B)X
35.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無須迴避。 (A)O(B)X
36.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應行迴避。 (A)O(B)X
37.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於給予申辯機會後,始得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A)O(B)X
38.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無需給予申辯機會,即得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A)O(B)X
39.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之人員;不包括處理爭議處理之人員。 (A)O(B)X
40.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A)O(B)X
41.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為工作團隊成員,於離職後3年內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A)O(B)X
42.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均屬之。 (A)O(B)X
43.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並無參加開標,雖有規劃訂定招標文件,仍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A)O(B)X
44.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時,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仍得予接受。 (A)O(B)X
45.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因非機關之採購人員,故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 (A)O(B)X
46.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準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 (A)O(B)X
47.機關辦理採購,如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但因無廠商異議,故不必改正後再辦。 (A)O(B)X
48.機關辦理採購,於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A)O(B)X
49.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惟尚不致構成民事責任。 (A)O(B)X
50.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A)O(B)X
51.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其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一併受懲處。 (A)O(B)X
52.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並無參加開標,但有規劃訂定招標文件,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A)O(B)X
53.某機關採購主管於108年2月底離職後,擔任B公司之負責人,B公司於110年3月參加該機關辦理之採購,並未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A)O(B)X
54.某機關採購主管於107年2月底離職後,擔任B公司之負責人,B公司於110年3月參加該機關辦理之採購,並未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A)O(B)X
55.採購人員為社會禮儀,逢年過節得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500元之餽贈。 (A)O(B)X
56.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200元之餽贈,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A)O(B)X
57.機關辦理採購,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係為考量加速採購效率,尚屬可行。 (A)O(B)X
58.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處置相關人員。 (A)O(B)X
59.機關辦理採購之承辦人員與廠商之負責人為夫妻關係,如承辦人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迴避,該廠商亦為得標廠商時,機關尚難據此為取消其得標資格之依據。 (A)O(B)X
60.機關辦理採購經檢討屬技術服務廠商人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僅依契約約定追究其責任即可,涉及承辦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公司之責任,無需依建築師法、技師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提報主管機關予以懲戒,以符合一罪不二罰原則。 (A)O(B)X
61.某鄉公所建設課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A營造廠之負責人係該建設課主管之二親等親屬,A營造廠參與該工程採購之投標,該建設課主管依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行迴避。 (A)O(B)X
6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受機關監督者,不在此限。 (A)O(B)X
6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A)O(B)X
64.某鄉公所建設課以公告程序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A營造廠之負責人係該建設課課長之哥哥,依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營造廠不得參加該工程採購之投標。 (A)O(B)X
65.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各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法務部廉政署或政風單位陳報。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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