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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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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9/26︰951-986#101805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36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36)
951.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 55 條(A)O(B)X
952.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第 55 條(A)O(B)X
953.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第 55 條(A)O(B)X
954.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 第 56 條(A)O(B)X
955.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第 56 條(A)O(B)X
956.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 第 56 條(A)O(B)X
957.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第 56 條(A)O(B)X
958.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第 56 條(A)O(B)X
959.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為作為評選項目之一者,其配分或權重無需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第 56 條(A)O(B)X
960.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 56 條(A)O(B)X
961.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勞務服務採購,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 56 條(A)O(B)X
962.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第 56 條(A)O(B)X
963.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 56 條(A)O(B)X
964.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 第 56 條(A)O(B)X
965.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 第 56 條(A)O(B)X
966.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 第 57 條(A)O(B)X
967.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第 57 條(A)O(B)X
968.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需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第 58 條(A)O(B)X
969. 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 59 條(A)O(B)X
97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 61 條(A)O(B)X
97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 61 條(A)O(B)X
97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需刊登公報。 第 61 條(A)O(B)X
973.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 第 61 條(A)O(B)X
974.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第 61 條(A)O(B)X
975.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第 61 條(A)O(B)X
97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 61 條(A)O(B)X
97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 61 條(A)O(B)X
97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第 62 條(A)O(B)X
97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 62 條(A)O(B)X
980.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尚難以爭取時效為由,先行辦理招標作業。 綜合(A)O(B)X
981. 機關辦理採購之議價程序,因涉及採購契約價金及履約內容之議定,爰以廠商到場為必要。 綜合(A)O(B)X
982. 機關洽外國廠商辦理採購,如無法當面議價,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綜合(A)O(B)X
983.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為爭取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綜合(A)O(B)X
984. 機關辦理採購,宣布保留決標,即使保留決標紀錄已載明「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仍需另為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 綜合(A)O(B)X
98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記載:請參閱招標文件。○○營造公司於領標後發現資格不符而無法投標,得向機關申請退費。 綜合(A)O(B)X
98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記載:請參閱招標文件。○○營造公司於領標後發現資格不符而無法投標,不得向機關申請退費。 綜合(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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