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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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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管理及驗收是非110/04/23∶ 51-99#101739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4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49)
51.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得免辦理驗收。 (A)O(B)X
52.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A)O(B)X
53.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54.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A)O(B)X
55.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確定。 (A)O(B)X
56.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A)O(B)X
57.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得為採購案之主驗人員。 (A)O(B)X
58.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A)O(B)X
59.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A)O(B)X
60.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A)O(B)X
61.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A)O(B)X
62. 廠商應於機關工程採購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A)O(B)X
63. 廠商不得於竣工日前,即將預訂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A)O(B)X
64. 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A)O(B)X
65. 機關採購之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概由機關負擔。 (A)O(B)X
66. 機關採購之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A)O(B)X
67.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其期限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 (A)O(B)X
68.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其期限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A)O(B)X
69.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得視情形免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A)O(B)X
70.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A)O(B)X
71.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檢討認有先行使用必要者,得經主驗人員同意,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A)O(B)X
72.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檢討認有先行使用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A)O(B)X
73.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無需再行辦理驗收。 (A)O(B)X
74.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A)O(B)X
75.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應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廠商代表參加者,廠商代表則無需簽認。 (A)O(B)X
76.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應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A)O(B)X
77. 契約雖然未規定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機關仍得視需要為之,但不得先就該驗收部分支付部分價金。 (A)O(B)X
78. 契約雖然未規定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機關仍得視需要為之,並就該驗收之部分支付部分價金。如有就一部分提前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A)O(B)X
79.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期間,如已於契約預先約定,主驗人於驗收時得視個案情形更改。 (A)O(B)X
80.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期間長短,如契約未規定,由主驗人定之。 (A)O(B)X
81.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 (A)O(B)X
82.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A)O(B)X
83.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得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但以契約有規定者為限。 (A)O(B)X
84.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至於該部分價金,不得先行支付。 (A)O(B)X
85.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屬機關內部文件,不得有廠商代表簽認。 (A)O(B)X
86. 辦理部分驗收,應以契約規定得部分驗收者為限。 (A)O(B)X
87.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但保固期間之起算仍應自全部驗收之日起算。 (A)O(B)X
88.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A)O(B)X
89. 機關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於必要時辦理減價收受者,尚須經廠商同意後,方得辦理。 (A)O(B)X
90. 機關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於必要時辦理減價收受者,尚無須經廠商同意。 (A)O(B)X
91.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之金額,尚須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 (A)O(B)X
92.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之金額,尚無須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 (A)O(B)X
93.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後,符合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無需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A)O(B)X
94. 機關採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並加蓋機關印信。 (A)O(B)X
95. 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於驗收後,屬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者,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A)O(B)X
96. 機關採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蓋機關印信無需由主驗或監驗人員簽認。 (A)O(B)X
97.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採購法規定,其付款及審核期限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 (A)O(B)X
98.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採購法規定,其付款及審核期限,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A)O(B)X
99. 機關辦理驗收時得視案件性質免製作紀錄。(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