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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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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9/26︰151-200#101784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15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得自行斟酌採購金額、地點等特殊因素後,採書面審核監辦,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第 13 條(A)O(B)X
152.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已委託其他法人或團體代辦之採購,且已洽請該法人或團體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者,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53.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如屬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者,得不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54. 中央機關之監辦人員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 13 條(A)O(B)X
155. 中央機關之監辦人員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 13 條(A)O(B)X
156.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不派員監辦,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 13 條(A)O(B)X
157.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得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58. 監辦人員於完成實地監辦,應於紀錄簽名,並應於各相關人員簽名前為之。 第 13 條(A)O(B)X
159. 監辦人員於完成實地監辦,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 第 13 條(A)O(B)X
160.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亦屬驗收,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應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61.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62.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 第 13 條(A)O(B)X
163.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辦理。 第 13 條(A)O(B)X
164.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000萬元。 第 13 條(A)O(B)X
165.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00萬元。 第 13 條(A)O(B)X
16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第 13 條(A)O(B)X
16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第 13 條(A)O(B)X
168.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免派員監辦,無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核准。 第 13 條(A)O(B)X
169.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70.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應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 第 13 條(A)O(B)X
171.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 第 13 條(A)O(B)X
17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除符合特殊情形者外,主會計單位應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7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主會計單位得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74.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紀錄無需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送監辦人員。 第 13 條(A)O(B)X
175.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 第 13 條(A)O(B)X
176.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惟機關如無其他適當人員可供核派時,得於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解除前開限制。 第 13 條(A)O(B)X
177.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亦同。 第 13 條(A)O(B)X
178.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 13 條(A)O(B)X
179.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 第 13 條(A)O(B)X
180.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不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 第 13 條(A)O(B)X
18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應指定機關內部其他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82.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由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即可。 第 13 條(A)O(B)X
183.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須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第 13 條(A)O(B)X
184.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屬不必由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特殊情形。 第 13 條(A)O(B)X
185.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86.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87.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 第 13 條(A)O(B)X
188.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協驗人員,其主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 第 13 條(A)O(B)X
189.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視個案情形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90.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191. 監辦人員完成監辦後,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外,尚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第 13 條(A)O(B)X
192. 監辦人員完成監辦後,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第 13 條(A)O(B)X
193. 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應洽上級機關協助指派。 第 13 條(A)O(B)X
194. 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不適用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規定。 第 13 條(A)O(B)X
195.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 13 條(A)O(B)X
196.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 13 條(A)O(B)X
197.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洽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監辦不得洽請該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 第 13 條(A)O(B)X
198.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洽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監辦亦得一併洽請該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 第 13 條(A)O(B)X
199.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200.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得不派員監辦。 第 13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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