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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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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9/26︰251-300#101789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251.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第 17 條(A)O(B)X
252.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第 17 條(A)O(B)X
253.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第 17 條(A)O(B)X
254.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 第 17 條(A)O(B)X
255.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條約協定採購。 第 17 條(A)O(B)X
256.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 第 17 條(A)O(B)X
257. 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 第 17 條(A)O(B)X
258. 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目前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機關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第 17 條(A)O(B)X
259.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第 17 條(A)O(B)X
260.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第 17 條(A)O(B)X
261.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 第 17 條(A)O(B)X
26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第 17 條(A)O(B)X
263.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第 17 條(A)O(B)X
26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第 17 條(A)O(B)X
265.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外國廠商。 第 17 條(A)O(B)X
266.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 第 17 條(A)O(B)X
26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我國廠商。 第 17 條(A)O(B)X
26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仍屬我國廠商。 第 17 條(A)O(B)X
26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第 17 條(A)O(B)X
270.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我國廠商。 第 17 條(A)O(B)X
271.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 第 17 條(A)O(B)X
27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營業地址認定之。 第 17 條(A)O(B)X
273.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第 17 條(A)O(B)X
274.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 第 18 條(A)O(B)X
275.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 第 18 條(A)O(B)X
276. 機關採用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得規定廠商將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次投標。審查後再邀合格廠商投價格標。 第 18 條(A)O(B)X
277.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 第 18 條(A)O(B)X
278.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則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 第 18 條(A)O(B)X
27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第 20 條(A)O(B)X
28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第 20 條(A)O(B)X
28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第 20 條(A)O(B)X
282.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邀請家數,法無明文限制。 第 21 條(A)O(B)X
283.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 第 21 條(A)O(B)X
28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得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應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第 21 條(A)O(B)X
285.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應隨時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 第 21 條(A)O(B)X
286.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得不再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 第 21 條(A)O(B)X
287.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適用政府採購法開標、監辦程序。 第 21 條(A)O(B)X
288.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採購金額。 第 21 條(A)O(B)X
289.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為符合公平原則,機關不得接受。 第 21 條(A)O(B)X
290.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3家以上。 第 21 條(A)O(B)X
291.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仍以前揭預估採購總額為採購金額。 第 21 條(A)O(B)X
292.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應至少邀請3家以上。 第 21 條(A)O(B)X
293.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雖得無政府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政府採購法第6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第 21 條(A)O(B)X
29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第 21 條(A)O(B)X
295.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3家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第 21 條(A)O(B)X
296.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第 21 條(A)O(B)X
297.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 第 21 條(A)O(B)X
298.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第 21 條(A)O(B)X
299.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故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第 21 條(A)O(B)X
300.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 第 21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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