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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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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9/26︰301-350#101791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301.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6家以上。 (A)O(B)X
302.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其審查程序、標準、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亦得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 第 22 條(A)O(B)X
303. 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 第 22 條(A)O(B)X
304. 機關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整體性資訊服務者,其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第 22 條(A)O(B)X
305. 機關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整體性資訊服務者,其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十年。 第 22 條(A)O(B)X
306. 關於委任律師代為訴訟,雖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惟其委任對象之選定,係依訴訟法程序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 第 22 條(A)O(B)X
307. 關於委任律師代為訴訟,為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其委任對象之選定,應適用採購法。 第 22 條(A)O(B)X
308.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2 條(A)O(B)X
309.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2 條(A)O(B)X
310. 機關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不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第 22 條(A)O(B)X
311. 機關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第 22 條(A)O(B)X
31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其審查委員會,不得以採購法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第 22 條(A)O(B)X
31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其審查委員會,得以採購法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第 22 條(A)O(B)X
314.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僅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不得採行。 第 22 條(A)O(B)X
315.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 第 22 條(A)O(B)X
316.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其原因。 第 22 條(A)O(B)X
317.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 22 條(A)O(B)X
318. 台灣銀行參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案件之投標,非屬採購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第 22 條(A)O(B)X
319. 台灣銀行參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案件之投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32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未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適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應再綜合評選一次。 第 22 條(A)O(B)X
32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未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適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第 22 條(A)O(B)X
322. 採「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作業,其由廠商報列技術服務費用者,廠商之報價應於議價時開啟,方得與廠商議價。 第 22 條(A)O(B)X
323. 採「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作業,其由廠商報列技術服務費用者,應將價格納入評選。 第 22 條(A)O(B)X
32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時,廠商報價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並至少占20%以上配分。 第 22 條(A)O(B)X
325.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評選優勝廠商時,即將廠商報價納入考量。 第 22 條(A)O(B)X
326.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第 22 條(A)O(B)X
32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以完成履約事項一次支付價金為原則。 第 22 條(A)O(B)X
32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 第 22 條(A)O(B)X
329.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第 22 條(A)O(B)X
330.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第 22 條(A)O(B)X
331.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因屬勞務採購,其履約期間雖在1年以上,仍不得於契約內訂定相關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之機制。 第 22 條(A)O(B)X
332.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2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第 22 條(A)O(B)X
333.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第 22 條(A)O(B)X
334.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第 22 條(A)O(B)X
335.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 22 條(A)O(B)X
336.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之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 22 條(A)O(B)X
33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房地產採購案,其參加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不得委託其他人代理。 第 22 條(A)O(B)X
33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房地產採購案,其參加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第 22 條(A)O(B)X
339.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及追減絕對值合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第 22 條(A)O(B)X
34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應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不得另案簽訂契約。 第 22 條(A)O(B)X
34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 第 22 條(A)O(B)X
342.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係指經2次流標,第3次招標始得依該款規定辦理。 第 22 條(A)O(B)X
343.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不受2次以上流標之限制。 第 22 條(A)O(B)X
34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其原因。 第 22 條(A)O(B)X
345. 勞務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契約期間為1年,預算金額80萬元,但機關保留後續擴充2年,每年擴充金額80萬元,以機關之決定為準,不一定採購後續2年,則該案應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認定之。如果在第1年結束前機關決定不辦理後續擴充,則該案之第1年即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第 22 條(A)O(B)X
346. 勞務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契約期間為1年,預算金額80萬元,但機關保留後續擴充2年,每年擴充金額為80萬元,以機關之決定為準,不一定採購後續2年,則該案仍應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認定之。如果在第1年結束前機關決定不辦理後續擴充,則該案之第1年仍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第 22 條(A)O(B)X
34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適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第 22 條(A)O(B)X
34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第 22 條(A)O(B)X
349.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方式,應以會議方式為之。 第 22 條(A)O(B)X
35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方式,得以會議或書面方式為之。 第 22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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