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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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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9/26︰351-400#101792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351. 機關為瞭解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其提供具專業素養、特質之資料,以供為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邀請或委託之參考。 第 22 條(A)O(B)X
35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下限及未達下限時之處理。 第 22 條(A)O(B)X
353.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公費,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 22 條(A)O(B)X
35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 22 條(A)O(B)X
355.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第 22 條(A)O(B)X
356.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專業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 22 條(A)O(B)X
35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並採分項複數決標,經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次,該等項次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仍不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358.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我國(不含國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 第 22 條(A)O(B)X
359.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 第 22 條(A)O(B)X
360.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 第 22 條(A)O(B)X
361.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 第 22 條(A)O(B)X
362.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第 22 條(A)O(B)X
36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並採分項複數決標,經開標結果無廠商投標之項次,該等項次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適用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364.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限,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第 22 條(A)O(B)X
365.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第 22 條(A)O(B)X
366.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不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辦理。 第 22 條(A)O(B)X
367.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得將其整體規劃、細部計畫及執行事項合併或分別辦理。 第 22 條(A)O(B)X
36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 22 條(A)O(B)X
369.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其原因。 第 22 條(A)O(B)X
370.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 22 條(A)O(B)X
371.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總包價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第 22 條(A)O(B)X
37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第 22 條(A)O(B)X
373.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可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只適用於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於工程採購案。 第 22 條(A)O(B)X
374.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可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於工程、財物、勞務皆一體適用。 第 22 條(A)O(B)X
375.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其公開徵求程序不得免除。 第 22 條(A)O(B)X
376.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得免公開徵求。 第 22 條(A)O(B)X
37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因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機關內部成立評審委員會即可。 第 22 條(A)O(B)X
37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第 22 條(A)O(B)X
379.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成本加公費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第 22 條(A)O(B)X
380.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第 22 條(A)O(B)X
381.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應予廢標。 第 22 條(A)O(B)X
382.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第 22 條(A)O(B)X
38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不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部分款項。 第 22 條(A)O(B)X
38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該部分不得超過契約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 22 條(A)O(B)X
385.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其招標文件載明給予未獲選者獎勵金,不得採行。 第 22 條(A)O(B)X
386.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給予設計競賽優勝者之獎勵方式與未獲選者之獎勵名額及方式。 第 22 條(A)O(B)X
387.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 第 22 條(A)O(B)X
388.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第 22 條(A)O(B)X
389.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由機關取得所有權利。 第 22 條(A)O(B)X
390.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者,應由機關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 第 22 條(A)O(B)X
39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不包括原供應廠商之分包廠商。 第 22 條(A)O(B)X
392.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 第 22 條(A)O(B)X
393.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第 22 條(A)O(B)X
394.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第 22 條(A)O(B)X
395.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第 22 條(A)O(B)X
396.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第 22 條(A)O(B)X
39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 22 條(A)O(B)X
39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公開徵求房地產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 22 條(A)O(B)X
39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適合需要者在2家以上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第 22 條(A)O(B)X
40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適合需要者在2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第 22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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