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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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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110/09/26︰401-450#101793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50)
401.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不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02. 政府機關指定地區購買或承租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03.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以總包價法為限,不得採用服務成本加工費法辦理。 第 22 條(A)O(B)X
404.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得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辦理。 第 22 條(A)O(B)X
405.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勞務及工程」之議、比價。 第 22 條(A)O(B)X
406.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比價者,僅限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及勞務」,並不包括工程案。 第 22 條(A)O(B)X
407.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應依實際需要訂定研究機構之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第 22 條(A)O(B)X
40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應即辦理議價、決標。簽約後該研究機構應提出計畫書,再由機關自行或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 22 條(A)O(B)X
40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 第 22 條(A)O(B)X
410. 委託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該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應為正本。 第 22 條(A)O(B)X
411. 委託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該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第 22 條(A)O(B)X
412.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如經機關審查資格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得於評選會議中洽廠商釐清。 第 22 條(A)O(B)X
413.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第 22 條(A)O(B)X
41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第 22 條(A)O(B)X
415.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 第 22 條(A)O(B)X
416.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始得適用。 第 22 條(A)O(B)X
417.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逾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 22 條(A)O(B)X
41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統包採購,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第 22 條(A)O(B)X
41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第 22 條(A)O(B)X
42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資訊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 第 22 條(A)O(B)X
42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資訊服務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至少3家可開標,以增加競爭。 第 22 條(A)O(B)X
42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 第 22 條(A)O(B)X
42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得免議價程序。 第 22 條(A)O(B)X
42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但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第 22 條(A)O(B)X
425.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經會計師簽證方有效。 第 22 條(A)O(B)X
426.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第 22 條(A)O(B)X
427.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28.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2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藝文採購,如招標文件規定須收押標金者,屬違法行為,應予改正。 第 22 條(A)O(B)X
430.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採限制性招標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第 22 條(A)O(B)X
43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與評選設計競賽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第 22 條(A)O(B)X
432. 機關辦理某廠商電腦產品,以其商標專用權屬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為由,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專屬權利,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故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3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第1次招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公開評選之期限,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第 22 條(A)O(B)X
434.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應辦理第2次比價。 第 22 條(A)O(B)X
435.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 22 條(A)O(B)X
43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向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37.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即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A)O(B)X
43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拆除房屋構造物之工程採購,為配合扶助原住民政策,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邀請2家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比價。 第 22 條(A)O(B)X
439.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應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辦理,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2 條(A)O(B)X
44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得免議價程序。 第 22 條(A)O(B)X
44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得免議價程序。 第 22 條(A)O(B)X
44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第 22 條(A)O(B)X
443. 採「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進行議、比價者,需事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第 22 條(A)O(B)X
44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 22 條(A)O(B)X
445.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並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第 22 條(A)O(B)X
446. 公營事業向其他公營事業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為法定得免辦理公開徵求之情形之一。 第 22 條(A)O(B)X
447.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不得依「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第 22 條(A)O(B)X
448.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採限制性招標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之工程採購。 第 22 條(A)O(B)X
449.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條件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另機關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各該廠商,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第 22 條(A)O(B)X
45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適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 22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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